防范、治理非法取證和刑事錯案是當前社會主義和諧法治建設亟須解決的重點問題。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制定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內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