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資料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某案進行公開宣判 中新社發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供圖
《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
(一)休庭;
(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
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
《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在線或離線存儲、備份庭審錄音錄像。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應當一并存儲。庭審錄音錄像的歸檔,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規定》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危害法庭安全、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其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此外,《規定》還提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庭審活動的錄制,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像的存儲、查閱、復制、謄錄等,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等相關規定,庭審錄音錄像涉及的相關技術保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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