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具有法定的免除處罰情節,實質上也沒有人身危險性的認罪認罰案件,可直接認定為“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罰”;對于沒有法定的免除處罰情節,但是犯罪的情節輕微,行為人認罪認罰且真誠悔罪,積極修復犯罪損害,實質上也沒有人身危險性的,甚至提起公訴會帶來不必要、不相當的利益剝奪或社會負面效應的,可認定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就適用相對不起訴的理由和情節而言,可將反映人身危險性的情節、反映行為危害性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情節以及與修復社會損害有關的事實按照支撐相對不起訴和否定相對不起訴兩個方向進行指標細化。
相對不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導刑事案件辦理、發揮司法分流作用的利器。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施行,給相對不起訴適用提供了一個非常合適的著力點。然而,檢察實務中,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情況并不理想。雖然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率整體上有所提升,但大部分輕微刑事案件仍是經由法院以免處或輕緩判決的方式結案。要切實發揮檢察機關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訴前分流作用,還需找準和攻克制約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的障礙因素,并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和攻克。
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標準的明確化和具體化
要推動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應從多個層面明確其適用依據和標準。
第一,明確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實質標準。對此,應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行為人沒有再犯的危險性,應成為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實質依據。沒有人身危險性意味著沒有刑罰預防的必要性,也就極大地否定了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的必要。其次,能夠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有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的限制。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即便行為人認罪認罰,也不宜適用相對不起訴。因為,犯罪情節嚴重,往往不能排除行為人再犯的危險性,也無法忽視一般預防的需求。最后,要考慮修復社會損害的情況,這包括兩個維度:一是行為人對修復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具有積極的態度,這間接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二是提起公訴是否會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害,如限制、剝奪行為人、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引發各種負面的社會問題等,以使審查起訴決定真正符合比例原則。
第二,關于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法律標準,應充分拓展刑訴法第177條第2款的適用空間。一方面,宜對“犯罪情節輕微”進行彈性解讀,放寬刑期和罪名的限制。“犯罪情節輕微”只是免刑的條件之一,因此,對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主要依據犯罪情節進行認定,沒有必要考慮罪前和罪后情節。在具體判斷上,對“犯罪情節輕微”設定刑期條件,現階段更有利于促進相對不起訴的適用。但為避免刑期限制帶來的僵硬化,應適當放寬要求。同時,還可設置兜底條款,即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刑期限制。相對不起訴適用關注的是個案的犯罪情節,而非法條的罪名形式,原則上不應有適用罪名的限制。另一方面,將“不需要判處刑罰”和“免除刑罰”定位為選擇關系,以拓寬免刑條件的適用范圍。對于具有法定的免除處罰情節,實質上也沒有人身危險性的認罪認罰案件,可直接認定為“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罰”;對于沒有法定的免除處罰情節,但是犯罪的情節輕微,行為人認罪認罰且真誠悔罪,積極修復犯罪損害,實質上也沒有人身危險性的,甚至提起公訴會帶來不必要、不相當的利益剝奪或社會負面效應的,可認定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第三,對相對不起訴認罪認罰案件的情節和案件類型,進行體系化建構和類型化展開。就適用相對不起訴的理由和情節而言,可將反映人身危險性的情節、反映行為危害性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情節以及與修復社會損害有關的事實按照支撐相對不起訴和否定相對不起訴兩個方向進行指標細化。就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案件類型而言,可劃分為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企業犯罪等具體類型,對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標準和條件進行細化探究。
促進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適用的保障措施
推動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還需同步消解其他障礙,這是一項持續的系統工程。
其一,建立客觀、科學的人身危險性評估體系和評估方法。將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的實質考量因素系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就必須對人身危險性設置客觀、科學的評估體系和判斷方法,不能僅憑借司法人員的主觀經驗進行判斷。
其二,建立配套的負擔性和矯治性措施。相對不起訴不等同于無罪。只有在立法上和實踐操作中就被相對不起訴行為人構建起配套的負擔和矯治措施,才能防止“不訴了之”的現象,也能消解檢察人員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后顧之憂。
其三,根據認罪認罰案件的不同情況著力簡化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程序。現階段,可考慮根據案件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放寬審批程序,并逐步實現不起訴決定權的下放。此外,還應著力簡化相對不起訴的辦案程序和文書制作等工作。
其四,對相對不起訴適用提供政策、工作機制和具體措施上的保障。對于相對不起訴決定,若無受賄、枉法等案外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對于因個體裁量自由而產生的合理差異,應在政策和制度上提供容許性保障。著力減少工作機制上適用相對不起訴的阻力因素。在人身危險性評估以及相對不起訴后續措施的執行上,拓展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支持和配合等。
其五,關注檢察官適用相對不起訴的能動性問題,培育慎訴的司法理念。對達到入罪標準的案件以起訴為原則,已成為檢察人員慣常的辦案模式。作為根源性問題,如何從司法政策以及激勵措施等方面培育“慎訴”的司法理念,更值得關注。
(作者分別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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