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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上午,山西晉城中院召開2019年第5次審委會,并邀請了律師參加審委會聽證。
(晉城中院微信公號/圖)
“我認為,本案中控方所指控的第二起事實證據不足……”
2019年5月10日上午,山西晉城中院召開2019年第5次審委會,討論被告人王某涉嫌詐騙一案。秦翰澤作為王某的辯護人,向審委會15名委員做了陳述。
這是當了三十多年律師的秦翰澤,頭一回參加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現場還有晉城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和該案承辦檢察官。
控辯雙方齊聚法院審委會會場,這樣的場景,目前只出現在山西晉城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將這種新嘗試稱為“審委會聽證”。
“律師來法院參加審委會了?”5月14日,晉城中院微信公號以這個疑問句為題,向外介紹了這場由地方法院自發推進的改革。文章稱,晉城中院在全市推開審委會聽證制度,審委會討論案件,可以通知當事人、辯護人、公訴人等參加會議,聽取他們的陳述,或向他們進行詢問。
公號文章發出后,引起法律界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方向成為關注焦點。
“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是法院審委會制度受到詬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說, “如何保障審委會委員對案件的親歷性,是改革的初衷,咱們也不是心血來潮,要做這么一件事。”
1
分段進行 不公開原則未破壞
2019年4月,晉城中院向該市基層法院下發了建立審委會聽證制度的規定,并選擇了一起爭議較大的民事糾紛案件“試水”。
晉城中院曾就該案作出了兩份相互矛盾的裁定,審委會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院長遂提議通知原被告雙方的代理律師到審委會現場陳述,委員們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見。
對于控辯雙方分歧巨大的刑事案件,晉城中院認為更有舉行審委會聽證的必要:“一方說有罪,一方說無罪,這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權,當然要慎重。”相關負責人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秦翰澤代理的王某涉嫌詐騙一案,偶然間成了晉城中院第一起經過審委會聽證的刑事案件。
據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檢方起訴被告人王某詐騙360余萬,一審法院認定了其中的240萬,判決王某構成詐騙罪。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訴,稱詐騙240萬不能成立,律師做無罪辯護。但檢方則認為一審未認定剩余120萬,判得太輕,提出了抗訴。
“控辯雙方觀點懸殊,分歧非常大。而且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按規定要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承辦法官據此提出申請,要上審委會研究。
推行改革的院長建議審委會對此案采用聽證程序,時間定在5月10日上午。承辦法官提前4天將這一消息通知了秦翰澤,讓他做好參加審委會聽證的準備。
“這是我們律師界的一大喜事!”秦翰澤一聽,就覺得這事新鮮。作為代理過四千多件刑案的老律師,秦翰澤還是生平第一次走進法院審委會會場。
會議從上午8點半開始,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聽證,承辦法官代表合議庭,向審委會匯報王某一案的事實、證據及控辯雙方主張,但不發表處理意見。承辦檢察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取證環節等內容進行了說明,辯護律師就爭議事實及主張進行陳述,委員作了詢問。
承辦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與以前向審委會匯報相比,這次他匯報得更詳細、全面,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做了更充分的準備。
“控辯雙方都在現場,實際上也監督了承辦人。你是不是漏了我的東西?雙方對哪幾點沒爭議,對哪幾點有爭議,承辦人肯定是謹慎、如實匯報。”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分析。
“法官也是人,他鉆到案子里可能就出不來了。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相關負責人說,有時承辦法官并非主觀故意,但在匯報案情時因為先入為主,容易有傾向性,或忽略掉自認為是細枝末節的重要信息。如果審委會委員把握案情完全依賴于承辦法官的匯報,就只能在對事實理解不準的情況下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在場,則能避免案情信息間接傳遞造成的偏差。
律師秦翰澤在陳述時著重強調,檢方指控被告人的證據不應采信,因為都是和受害人有特殊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審委會委員們就此當場詢問承辦檢察官,檢察官指出,也有書證和其他人的證言。
2019年初,該案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也對此進行過法庭辯論。但這次聽證,委員們實際上現場聽取了合議庭和控辯雙方的三方意見。一名委員稱,親歷交鋒后,他對此節爭議“內心有了更為確信的判斷”。
聽證結束后,控辯雙方退席。秦翰澤走出會議室后一看表,時間已接近11點。
接著,審委會進入第二階段:評議。承辦法官先講合議庭的處理意見,審委會委員再按順序發表意見。
“以往,我們向審委會匯報案件的同時,會說合議庭的處理意見。這次因為聽證時有律師在場,所以先不發表意見,等律師離場了才說。”承辦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按法律規定,合議庭和審委會評議案件都不公開,其目的是使每個參與評議的人員可以暢所欲言,從而保障審判權得到充分行使。
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認為,審委會聽證制度的流程設計,并未破壞不公開評議原則:“聽證環節結束,控辯雙方退席后,委員們再開始討論。這時就像平常的審委會一樣了。”
正是因為討論案件不公開,審委會在外界看來一直有些“神秘”。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相信,引入聽證程序,可以打消當事人的疑慮,增進社會公眾對審判運行機制的了解。
晉城中院還特別規定,當事人有平等參加聽證的權利,聽證應對全體當事人公開,不得僅通知一方當事人參加。
2
老問題被長期詬病
相關負責人認為,聽證有利于審委會委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全面、客觀、準確地掌握案情。
包括院長在內,晉城中院審委會共有19名委員,都是從業三十多年的老法官。
但老法官也有為難的時候。因為時間緊,審委會討論案件時,委員往往是坐在會議室里聽承辦法官匯報案情,然后馬上做決策。很多委員覺得這樣確實“太倉促”,而且沒有親歷案件,“親歷性不在則正當性不足”。
所謂司法親歷性,就是裁判者要親自經歷裁判的全過程。親歷性有一些基本要求,包括裁判者在裁判過程中必須親自在場、以口頭方式進行直接審理、直接接觸和審查各種證據,特別是直接聽取訴訟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言詞陳述,而且裁判者也不能隨意更換,否則后來參與的法官就無法“親歷”。
中國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理后作出裁判,裁判者親歷了案件全過程。但也有一些案件,雖由合議庭審理,但最后是根據審委會的意見下判。
“這是我們國家審委會(制度)存在的老問題了,法學界長期詬病。審委會委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不在場的,只是最后聽(承辦法官)匯報,那當然有偏頗。”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打了個比方,“醫生憑什么不接觸病人,就直接開藥方呢?”
“審委會是我們從蘇聯學來的,在復雜的司法環境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是一個分散風險的組織。”曾任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的范向陽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如果一起案件受到的壓力較大,承辦法官的普遍心理是希望“上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外界再干預也沒話說”。
在這種背景下,審委會雖親歷性不足,但要徹底改革,中級法院也無能為力。作為晉城中院的外聘專家,范向陽理解,晉城中院是嘗試在現有框架下“改造”審委會,力求增加委員的親歷性。
也有人提出過其他改進方案,比如直接讓審委會全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或者觀看庭審錄像。但晉城中院評估后認為,時間成本上考慮,這不可行:“一個案件有時候開半天,有時候開一天,案卷加起來一米多高,審委會成員都是院領導、庭長,不可能長期集中去旁聽。”該院相關負責人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而且,旁聽庭審或觀看錄像時,委員不能代替合議庭發問,對增加親歷性的幫助也有限。
晉城中院最終決定,在承辦法官向審委會匯報案件事實階段,引入當事人聽證程序。
2019年4月30日,晉城中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審判委員會聽證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晉城中院微信公號/圖)
3
律師提出新證據怎么辦?
正式決定實行審委會聽證制度以前,晉城中院算過一筆“賬”。
一家法院一年要“上審委會”的案件數量差別較大。范向陽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最高法院審委會大量精力用于研究出臺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需要討論的個案不多,一個庭一年只有幾件。
山西晉城有1家中級法院、6家基層法院,兩級法院全年受理案件約31000件,審委會要討論三百余件,約占1%。
“一個法院,一年要上審委會的案子不到50件,那審委會還是有能力研究的。這是我們做的基本調研。”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況且,上審委會研究的案件,也不一定都要舉行聽證。晉城中院規定,可以聽證的案件范圍包括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重大利益及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等6類,其中有一條兜底——院長認為應當聽證的案件。
估計下來,晉城每年大約會有70件案子要進行審委會聽證,每家法院約10件。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由此認為,聽證程序并未過多占用審委會委員的精力。
但作為一項新制度,審委會聽證推出后,還是引來了一些爭議,有些人對此舉的法律依據提出了質疑。
介紹此項改革的公號文章后來放出了近50條留言,置頂的一條洋洋灑灑五百余字,其中寫道:“晉城中院此舉確無法律明確授權,但法律亦無禁止……有何不可?君真以為,國家機關任何行為皆依授權,不作變通和嘗試,就是好的機關?”
范向陽對此的理解是,法院審委會邀請任何人列席會議,都在審委會的權限范圍內,無需法律依據。“法律規定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委會,指的是檢察長想參加時,法院無權拒絕。這當然需要法律授權。但在法律沒授權的情況下,法院想請檢察院派人參加,或想請律師參加,也可以。這完全是根據法院自己的需要。”
還有學者提出,如果將來在審委會聽證進行時,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或辯護意見,怎么辦?
“審委會討論案件,意味著原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都已結束,案件已經到了評議階段。這時審委會還像合議庭一樣直接面對訴訟雙方,那律師就有可能向審委會提出新的意見。那法院是不是要終止評議,恢復法庭審判?”該學者擔憂,審委會聽證將造成審判程序的混亂。
“這還沒遇到過。”晉城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審委會聽證不能替代合議庭審理,新的證據不應在審委會聽證階段提出,如果在實踐中確實出現了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聽證,交由合議庭依法處理。
4
列席和聽證是兩碼事
在律師圈內,支持晉城中院改革的意見居多。范向陽將晉城中院公號文章發到過許多律師群里,引起一片贊揚,“就沒看到反對的”。
也有律師相信,晉城中院對審委會的“改造”,是受了他們的啟發。2018年,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委會制度在法律界引起爭議后,有律師公開表示,應該讓律師也列席審委會,以達到控辯平等。
晉城中院向南方周末記者否認了這一說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院派員列席法院審委會的做法并非2018年才出現,1954年制定的法院組織法和1979年的修訂版中,都有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委會的規定。這是一項存在了六十多年的法律制度,但在過去應用不多,張建偉將其稱為“在很多地方已經被遺忘的條款”。
2018年6月,最高檢檢察長張軍首次列席最高法審委會后,各級檢察長相繼列席審委會。
“為什么檢察長要列席,這實際上不是控方在審委會討論中的延伸。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它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之一就是檢察長可以親臨法院審委會。”張建偉表示,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并不意味著律師必然可以對等地列席審委會。
同時,檢察長列席時也不宜就個案發表過于具體的意見。“當然,審委會在討論中對案件處理若有明顯不公正,檢察機關從保障司法權公正行使的角度發表意見,難免涉及具體個案。”張建偉說。
既是刑事案件的公訴方,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審委會該如何對待檢察院的“雙重身份”?
晉城中院的處理方法是,檢察長按法院組織法規定列席審委會時,行使監督職能;當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受法院邀請與辯方一起參加審委會聽證時,雙方地位平等。
這種“平等”在王某案的審委會聽證中已有體現,第一階段結束后,雙方共同退席。“不能說聽證階段,我(檢察院)代表控方講講意見,等辯護人走了,我再留下監督,這也不合適。”該院相關負責人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或公訴處長代表檢察長列席,行使的是法律監督職能,可以全程監督,公訴人參加審委會聽證,行使的是控訴職能,聽證結束后應當退席,“列席和聽證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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