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具有保障人權、收集固定證據等積極意義。如何用好這一制度,規范辦案細節,本期刊發四篇文章進行交流探討。
加強審查確保證明力
張嫄 喻雯
同步錄音錄像具有客觀性、同步性、完整性、動態連續性的特點,被譽為“會說話、運動的證據”。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完善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與運用。
強化同步錄音錄像的證明力。為保證錄音錄像材料的證據能力,法律規定錄音或錄像應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此處“全程”應如何理解?筆者認為,包含三個要素。
一是確保偵查訊問過程的全程性。首先,明確同步錄音錄像全程性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從何時何地啟錄,對訊問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情況如何體現全程性,應作出細化規定。其次,明確同步錄音錄像有效性的認定標準和操作規則。除嚴格按全程性的具體要求和標準操作外,還應以各種工作記錄和情況說明等書面形式予以備案。
二是確保體現偵查訊問形式與內容的全程性。首先,為提高犯罪嫌疑人親筆供述材料的有效性,應嚴格按照偵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書寫供述材料過程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其次,為解決目前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密封簽字無錄音錄像的問題,建議另外采用小型錄制設備對最后資料密封簽字的過程進行錄制。
三是確保意外情況不影響全程性。如對犯罪嫌疑人因如廁等原因暫時離開訊問場所的,應當明確由兩名偵查人員陪同,并在其后繼續進行錄音錄像時及訊問筆錄中予以說明。錄音錄像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當在其后的錄音錄像及訊問筆錄中補正,說明設備發生故障的原因和時間,設備中斷運行多長時間,以及偵查人員在此期間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有侵權違法行為等情況,并由偵查訊問人員、技術錄制人員、犯罪嫌疑人三方簽字確認。審查起訴人員在審查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發現偵查部門存在制作、保管、移送不規范的情況,影響同步錄音錄像全程性的,應及時進行口頭或者書面糾正違法情形,督促其改正。
擴大同步錄音錄像的對象范圍,強化其在完善證據體系中的作用。實踐中,偵查人員通常僅對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進行錄音錄像”案件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這一偵查行為進行錄音錄像,而對其他偵查行為(如詢問證人、勘驗、檢查過程等)以及未明確規定“應當進行錄音錄像”的案件中的偵查行為,基本不進行錄音錄像,導致有些案件產生爭議,難以證明。因此,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保障人權,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所有的偵查行為都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提高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效率,發揮其指控犯罪的作用。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時,同步錄音錄像具備筆錄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如筆錄無法反映敘述者的語音、語調及神態,不能使讀者完全領會訊問內容等,因此應當強化錄音錄像固定言詞證據的作用,以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取代筆錄,作為主要證據材料指控犯罪??紤]到偵查訊問時可能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錄音錄像所記錄的語言可能并不能夠為審查起訴人員、審判人員所知曉,而且外國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并接受偵查訊問時,也需要進行語言轉換,因此,有必要將錄音錄像配置對應的字幕,并在播放時同步顯示,這對于認定事實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審查同步錄音錄像耗費時間較長,可以嘗試在訊(詢)問結束后由偵查人員對照錄音錄像的內容制作一份內容摘要,為日后辦案或者觀看錄音錄像提供方便,提高審查效率。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口區人民檢察院)
借助錄音錄像
排除非法證據
趙倩
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過程中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實際上是對偵查訊問活動進行監督,有效杜絕偵查人員實施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減少其改變供述,節省司法成本,也有利于保障偵查訊問人員的合法權利,提高司法辦案水平。
實踐中,對訊問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及對錄音錄像內容予以運用時,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將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相結合。刑事訴訟法第121條明確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全程錄音錄像問題,這是為防止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作出的重要規定,由此將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偵查環節,要充分利用錄音錄像的優勢,將其作為監督訊問過程、防止產生非法證據、規范司法行為、轉變司法觀念的重要手段。在審查起訴與法庭審判過程中,也要加強對錄音錄像的利用,及早發現并排除非法證據。
提高偵查人員、技術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一是加強對偵查人員、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統一思想認識,使他們深刻認識到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對于兼顧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價值。二是加強對偵查人員有關訊問的策略、技巧、方法的培訓,提高偵查人員的訊問能力,規范訊問行為,消除錄音錄像對偵查人員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的影響。三是加強對技術人員錄音錄像的技術培訓,強化技術人員對于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責任感。推進司法人員體制改革,實現訊問人員與技術人員分別管理,消除偵查訊問人員對技術人員錄制工作的干擾,保證錄音錄像客觀真實。此外,還應加大對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財力投入,加強硬件設施的建設,及時配備和更新錄音錄像設備,提高科技辦案水平。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相關權利。偵查人員應當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訊問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結束后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已結束,由其簽字確認。在應當進行錄音錄像而沒有錄音錄像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錄音錄像的情形下,賦予犯罪嫌疑人救濟權。同時,保障律師申請查閱、復制錄音錄像的權利,對于偵查部門不允許的,律師有權向法院提出審核請求,對偵查訊問錄音錄像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
落實規定延伸范圍
高吟 楊建華
近3年來,河南省長葛市檢察院做好一個落實、堅持一個延伸,充分運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近百起,沒有發生一起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和誣告事件。
做好一個落實,即落實好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檢關于在訊問過程中實行同步錄音錄像的相關規定。這是固定證據、規范辦案行為的關鍵,能夠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和杜絕檢察官違法辦案現象的發生。
一是規范“一進一出”節點。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每次進入訊問室前5分鐘開始錄制,犯罪嫌疑人走出訊問室后5分鐘結束錄制,以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辦案人員合法權益。
二是嚴格實行審錄分離、告知等制度,規范偵查訊問行為。由技術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過程逐人逐次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訊問人員告知犯罪嫌疑人訊問時實行同步錄音錄像,訊問人員、錄制人員承諾對訊問情況保密?!坝袌D有真相”的訊問過程不僅是固定證據的關鍵,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還能避免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2013年,該院辦理了葛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案情復雜,涉案金額達4000余萬元。在對葛某的訊問中,該院采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事逐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其中包括出示的相關書證,并在每一次訊問結束后讓葛某在訊問筆錄和同步錄音錄像的密封袋上簽字確認,確保了該案的順利偵辦,葛某被判刑后沒有上訴。
三是在辦案區安裝使用360度攝像頭,保證無死角。對辦案區實行24小時無縫監控錄像,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的人身安全,杜絕訊問前后出現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
四是在公訴環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同樣運用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固定證據,證實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有罪供述的自愿性,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中以曾受到刑訊逼供為由改變供述。
堅持一個延伸,即要求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延伸到初查、搜查活動中,強化對這些階段偵查活動的監督。
一是詢問初查對象時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實行同步錄音錄像。這樣,一方面可以將錄像內容作為初查證據使用,另一方面可以嚴防辦案人員在立案之前對初查對象實施不文明辦案行為。
二是使用便攜式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對搜查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監督偵查人員規范辦案的同時,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屬阻撓偵查行為,并可以用來固定證據。2014年,該院辦理付某涉嫌貪污受賄案件,辦案人員對付某住宅進行搜查時,遭到付某妻子、女兒的阻撓。付某的妻子、女兒聲稱辦案人員偷拿并損毀自己家中財物,嚴重干擾辦案。辦案人員把搜查活動中的同步錄音錄像向付某妻子、女兒播放,最終澄清了事實,順利完成搜查工作,保證了案件的順利查辦。
(作者單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注重細節減少辦案瑕疵
陳麒
在司法實踐中,采用同步錄音錄像時易存在筆錄與錄制的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選擇性截取同步錄音錄像等問題。對此,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需加強對同步錄音錄像的管理,貫徹全程性、一致性要求,注重同步錄音錄像監控下的司法辦案細節,維護司法公信力。
堅持同步錄音錄像的全程性
在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等環節,偵查人員應當養成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主動性、自覺性。具體來說,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嚴格規范同步錄音錄像的時空要求。錄制從被訊問對象進入訊問場所開始,以被訊問對象看過筆錄并核對簽字捺印完成停止。訊問的起止時間、場所環境是明確規定的,必須從規范司法的高度,確保同步錄音錄像全面客觀地反映訊問整個過程。為此,建議對訊問室的同步錄音錄像設備進行功能改進,使得訊問室的大門開啟時,錄音錄像設備就能自動錄制。在空間上也應當全方位體現錄音錄像的作用。偵查人員無論是在辦案工作區外以詢問方式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還是在辦案工作區開展訊問工作,乃至其后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接觸當事人的所有環節都應運用同步錄音錄像。同時,強化信息化攝影攝像設備與技術人員的保障,保證技術部門有足夠的專職人員隨時跟隨辦案人員外出進行錄音錄像。
二是對不遵循全程性的違法取證行為予以追責。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司法辦案中運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了防止這一制度流于形式,除了對違反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證據不予采信外,有必要對未遵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行為予以相應警示。對為掩蓋違法辦案行為而不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對同步錄音錄像內容進行任意改動、剪輯的,應作為嚴重違反辦案紀律行為,嚴肅查處。
注重辦案細節,減少辦案瑕疵
在同步錄音錄像中,應注重以下辦案細節:
一是在同步錄音錄像之前要注意履行各項法定程序,向被訊問對象告知其享有的權利義務;
二是在訊問過程中要詢問被訊問對象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關注其身體狀態;
三是在訊問過程中,要避免使用不規范語言,避免隨意接打電話,因為訊問過程中這些細節上的不嚴謹很可能影響訊問的嚴肅性和同步錄音錄像的效果。
當然,對訊問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瑕疵也不能一概而論,統統地作為非法證據加以排除,關鍵要看存在的瑕疵是否侵犯了被訊問對象的權利,是否嚴重影響到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如果這些瑕疵可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則同步錄音錄像仍然可以被采用。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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